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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案案中者被騙的非親撫養說法生,受侵何權

来源:電子菸線上購買 bestolia.com   作者:綜合   时间:2026-09-30 17:15:10

  “經濟受損、非亲生人格受辱,谭案精神受到嚴重創傷!说法受骗”近年來,案中越來越多的被侵“非親生”案出現在公共視野。比如,何权2023 年江西“結婚 16 年3娃非親生”,非亲生最近陝西“結婚8年3孩非親生”,谭案廣西“兒子去世孫子非親生”,说法受骗均引起了輿論對受害人的案中同情。

  數年辛苦養育和情感付出,被侵一朝得知孩子根本不是何权親生的。沒有犯任何錯誤,非亲生卻承受天大的谭案背叛、欺騙和損失,说法受骗被欺騙者該如何維權?

  撫養費損失應當返還

  以“受欺騙撫養”為關鍵詞,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搜到了93篇裁判文書。在山東省2024年的一起判例中,長期從事海上捕撈行業的孫某,經親子鑒定發現養了17年的兒子非親生後,精神崩潰自縊身亡。法院判決孫某妻子欺詐性撫養的撫養費全部由孫某的父母繼承。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權益,是很多受害方迫不得已的選擇。

  然而,現行法律對於欺詐撫養非親生子女的情形,並沒有具體規定。

  刑事上,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罪;配偶與他人生下孩子並欺騙合法丈夫撫養的,卻不構成任何犯罪。

  民事上,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基本上都會支持原告的索賠請求。但賠多少,以什麽理由賠,至今並無統一的裁量尺度。

  “非親生”案的法律困惑由來已久。1991年,四川高院曾就轄區內發生的一起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法(《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複函》)對撫養費的追索進行了階段區分,認為離婚後應該返還撫養費,婚姻存續期間尚需進一步研究。

  1994年,民法權威楊立新教授撰文提出了“欺詐性撫養關係”的概念,指出受欺詐的撫養人支付財產,為該子女的生父生母“履行”撫養義務,侵害的是財產權,案件性質以定撫養費或撫育費糾紛為宜,實際處理中可以按照侵權法的原理來辦理。

  時至今日,少部分法院仍以“不當得利”處理這類糾紛,不過主流觀點均認可“侵權說”,被欺詐人多年來為撫養孩子付出大量金錢,其財產受損這是顯而易見的。同時,在大量撫養費追索中,法院也不區分婚姻階段,對原告在知道真相前撫養孩子產生的生活、教育、醫療費用等,均支持返還。

  此外,大部分法院還支持精神損失費,並期望通過判決欺詐方承擔精神損失的賠償責任,對這類違法不公行為進行懲戒和製裁。

  訴請賠償精神損失獲法院支持

  2014年,深圳中院在《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訂)》中明確提出,“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受騙方要求另一方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處理。”

  非親生案中,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甚至對一些受害人來說,比財產損失還大。但精神方麵,被侵犯的到底是什麽權益?

  2016年,北京高院公布了一起判賠了3萬元精神損失費的欺詐性撫養典型案例。北京高院指出,“婚姻關係的任何一方都有基於婚姻關係的身份所享有的圓滿安全幸福的身份權益。欺詐性撫養關係是妻子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性行為引起的,這種婚外性行為生育子女就是幹擾婚姻關係的侵權行為,侵害了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財產權和人格權,應對其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配偶一方同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將會對另一方的名譽、地位、尊嚴產生巨大的傷害。”

  重慶一起判賠返還3.6萬元彩禮、12萬元撫養費及其利息,並支持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的判例中,法院認為,原告在受欺瞞的情況下,對小孩“以父之名”傾注大量情感和精力撫育五年多時間,不僅遭受經濟損失,更嚴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權尤其是名譽權和期待撫養身份權益,給其造成無法具體衡量的精神損害,這種損害應獲得相應客觀現實的撫慰。”

  如何看待人格權被侵害

  根據民法典,人格權這一大類中,包含了名譽權和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一般人格權。

  在湖南株洲的一起判賠了8萬元精神撫慰金的案例中,法院認為,原告撫養非親生兒子25年,遭受的名譽權侵害是:“使其自尊心受挫。”

  誠然,對受欺詐撫養非親子女的受害人,可能會導致男方社會評價的降低,從而侵犯其名譽權。但也有學者指出,這隻是一種男方自我主觀感覺,這類事件中過錯方是妻子,降低社會評價的也是妻子。大量新聞事件中,社會輿論也是在譴責背叛和欺騙丈夫的妻子,因此,男方名譽權並未受損。

  而身份權益,具體又是哪些?民法典中沒有“身份權”這一名稱。民法典第112條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學理上,將這種基於特定親屬、家庭身份才產生的權益,分為三類:夫妻之間的配偶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親屬權。

  山東青島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中,原告被隱瞞兒子非親生達33年,原告知情時已經62歲,他訴稱自己“風燭殘年,身體和精神狀態跌入低穀,徹底失去了生育親生兒子的機會和條件,也再無可能在年老體衰患病時享受親生兒子的贍養”,因此被告侵犯了其人格權、名譽權外,還有親權以及正常的配偶權和生育權。

  該案中,法院並未展開回應,隻寬泛表示,“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侵犯了原告人格尊嚴等人格權利。”法院最終判賠返還撫養費18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

  有學者指出,配偶權是違反婚姻忠實義務的婚外性行為,並非欺詐撫養行為本身。關於生育權,一些判決明確指出,男方正值壯年,未因本案小孩的撫養而結紮節育,其有生育子女的能力和機會,因而否認其生育權侵害。

  有學者認為,欺詐行為所侵犯的是人格權中的人身自由權。人基於人身自由而產生了精神自由的人格利益——自由地決定是否撫養非親生子女的利益。欺詐撫養時,妻子未披露重要信息或履行告知義務,導致丈夫做出不自由的決定。

  一些觀點還認為,受欺詐者被侵犯的是知情權。

  然而,如果隻是人身自由權或知情權受損,似乎難以解釋那些知道真相後,精神徹底崩潰的受害人遭受的痛苦。

  一些觀點認為,對身份權益的損害是最根本的,它摧毀了受欺詐方對自身人生角色和家庭關係的認知基礎。

  有學術文章統計了197份裁判文書指出,在權益受損情況不夠明確的同時,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額普遍較低。實際上,三十多年過去,欺詐性撫養案的發生率並未減少,更未達到一些法院期待的那樣,因為判賠了撫養費和精神撫慰金而杜絕這類現象出現。

  精神損害的賠償多少,通常由法院在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後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後酌定。盡管法院已在盡量多判,但正如那些非親生案受害人所說,“十年的大好年華和精神寄托就這樣沒有了,無論多少金錢對我都是無法彌補的。”那是“終生無法挽回的人生悲劇和無法治愈的心理創傷”。

  看到這些被錯付的受害人,似乎我們更應該回到他們被傷害的起點——血緣——來思考這類侵權事件,是時候,讓違法者受到的懲罰,不再與被欺詐者受到的損害強烈不對等;讓法律能夠給予的保護,不再與受害人需要得到的幫助之間的存在巨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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